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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诉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谭国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31
浏览量:927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8日,被告潘某向原告亮某借款1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至2014年3月27日止,逾期还款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等。2014年1月2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896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至2014年3月21日止,逾期还款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等。2014年1月3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5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至2014年3月29日止,逾期还款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等。被告均于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当日出具《借据》及《收款收据》给原告收执,确认已收到借款。此外,原告还提供支付宝电子客户回单、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帐户对帐单、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中国农业银行金某借记卡明细对帐单以证实出借款项的事实。现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已偿还借款给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款未偿还,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收款收据》、《借款合同》、银行转帐凭证为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超过约定期限没有偿还借款给原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并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率的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潘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2446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从2014年3月28日起计,89600元从2014年3月22日起计,5500元从2014年3月30日起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时止)给原告梁某。

二、律师分析及建议

本案中,梁某与潘某签订了借款借据,但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利息,根据一般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规定,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如有利息的约定,建议在借款协议中明确注明。此外,需注意借款利息不得高于法律规定利率,对于约定利息年利率(下同)24%以内的,法律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约定在24%以上,36%以下的,如果利息已经支付,债务人主张返还该部分利息,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于超过36%的部分,债务人主张返还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此外,双方也可约定逾期还款利息,如约定借款期内利息,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则逾期还款利息一般按照借款利息计算。本案中,由于未约定借款利息,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主张,主张还款本金及利息时,建议主张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直至还清本息之日起,这样能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利益。

还有,在借款合同中建议明确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以免因需要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增加诉讼成本。

最后,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债权后,如果债务人仍然不清偿,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将债务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方式,促使债务人尽快还款,目前法院对于“老赖”已有多种惩戒措施,如禁止出境/高消费/坐飞机高铁、实时监控其财产及存款状况、更改其来电显示语音、实时定位甚至司法拘留等等,可有效促使“老赖”尽快还款。

(以上案例及分析,由谭国杰律师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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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谭国杰
  • 执业律所: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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