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国杰律师亲办案例
锁定证据 巧借力量——工伤追讨办案日志
来源:谭国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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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初,广西农民严某受雇于胡某,在胡某承包的炼铝车间做冶炼工人,双方口头约定了报酬事项,双方合作至2010年2月。严某在炼铝过程中一团高温的铝水飞溅到其右眼中,致其重伤,被送到佛山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但胡某在治疗过程中停止支付严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严某多次找到胡某要求赔偿医药费,胡某一直置之不理,后来更闹“失踪”刻意躲避严某,严某无何,经同事介绍,于4月下旬找到谭国杰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谭律师在调查中找到一条关键线索:胡某承包的炼铝车间没有炼铝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未经工商登记,系佛山某铝业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公司)的分包人,铝业公司明知上述情况未加制止。最后我将该事实以证据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谭律师将胡某和铝业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胡某在铝业公司的多次督促下,主动要求调解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赔偿协议:胡某同意对严某赔偿90000元,铝业公司在该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铝业公司的监督下,胡某“极不情愿”的履行了赔偿协议,严某如约撤回对胡某和铝业公司的起诉。

办案心得:
纵观本案,从胡某闹“失踪”到主动要求赔偿、“极不情愿”履行赔偿协议,主要是因为以下三点:
一、调查细致,锁定证据:抓住胡某与铝业公司的承包关系以及胡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这两个线索,并以证据的形式固定该事实,将胡某的发包方铝业公司按照法律的规定纳入为本案被告;
二、四两拨千斤,巧借力量:胡某是私人承包,又是外省人,他随时准备转铺盖走人,根本不愿承担责任。但是,将其发包方铝业公司纳入本案为被告后,铝业公司就会监督胡某,因胡某跑了铝业公司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铝业公司为了防范赔偿风险,必须扣押胡某设备、原材料,督促胡某妥善处理赔偿事宜;
三、灵活机动,见好就收:虽然诉状中的请求高于协商赔偿数额,但最后能被法庭认定的也难高过调解数额。并且调解快,效益高,也可避免“执行难”问题,严某对协商结果也非常满意。用此方式结案,对各方来说是一个比较圆满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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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谭国杰
  • 执业律所: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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