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国杰律师亲办案例
宝马撞伤外来务工致流产 按城镇标准并获精神赔偿
来源:谭国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8
浏览量:960
案情简介:
     陆小姐原籍为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与丈夫于2006年离开农村来到广州工作。年近34岁的陆小姐结婚已6年,但一直未能怀上孩子,为此,夫妻双方这些年来四处求医,苦恼不已。2008年9月陆小姐终于怀上身孕,随即辞去工作,专心在家保胎,天天盼着小生命的降临。2009年3月22日19时许,怀孕6个月的陆小姐在丈夫的陪同下准备去附近超市购物,在横穿马路时,不慎被罗某驾驶的一辆宝马跑车撞到,造成陆小姐全身多处受伤,并致胎儿流产,经治疗后伤残鉴定十级。交警认为陆小姐未走人行横道,宝马驾驶者注意不够、未谨慎安全行驶,均存在违法行为,认定陆小姐、出租车驾驶员罗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胎儿流产对陆小姐夫妻打击很大,由于与肇事方在残疾赔偿金标准和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存在分歧,协商未果, 2009 年 9 月 7 日,陆小姐慕名找到谭国杰律师,委托谭律师为其代理本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要求被告罗某赔偿原告陆小姐149281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争议焦点:
1 、残疾赔偿金是否应按城镇标准赔偿 ?
2、胎儿流产,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分析:
针对争议的两个问题,谭国杰律师认为: 1 、原告陆小姐虽属农村户籍,但她从2006年初直到事故发生的2009年,一直在广州工作、生活、居住。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方提供了街道办事处及当地派出所出据的居住证明、房管局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原告陆小姐在广州市区工作、生活、居住长久,其收入来源于城镇,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生活消费已等同于城镇。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陆小姐残疾赔偿金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2 、本次事故造成多年不孕的原告陆小姐流产,且事发时原告陆小姐已怀孕6个月,为此原告陆小姐及其家属寄已作出了很大努力,日夜盼望新生命的诞生。本次事故流产,原告陆小姐是否能再次怀孕存在不确定性,给原告陆小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合法有据。

法院判决: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陆某虽属于农业家庭户,但其证据足以证明事发前已在城镇居住、工作1年以上,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致使大龄孕妇原告陆某流产,原告陆某能否再次怀孕存在不确定性,的确给原告陆小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无不当。 2009 年 11 月 5 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决:被告罗某赔偿原告陆小姐149281元。 至此,原告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及因胎儿流产要求精神抚慰金2万元的要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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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谭国杰
  • 执业律所: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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