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国杰律师亲办案例
“复杂性醉酒”抢劫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来源:谭国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5
浏览量:1422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湖北省荆州市xx县农民岳xx在广州市西华路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谭国杰律师办理这起案件。经初步了解,当时案犯已经被正式批捕,该案尚处在公安侦察阶段。
    随后,律师到白云区公安局递交了申请,在办案人员的陪同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会见,并与有关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岳XX的罪名和初步案情进行了交流。律师经调查了解得知,犯罪嫌疑人岳XX在一次饭局上饮了大量酒,酒后在回家途中经过西华路时,恰巧碰见其债务人沈xx,便持空酒瓶击碎后威逼被害人沈某还钱并强行抢走被害人价值2500元的手机一台,后经被害人报案公安局将岳xx抓捕。
    在会见后不久,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检察院公诉科,案件进入起诉阶段。办案律师立即到检察机关递交了委托手续和律师所受理该案件的公函。同时,办案律师也拿到了某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该《起诉意见书》载明:“经本处侦察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岳XX有下列犯罪事实:
2009年5月13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岳XX在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时,饮酒后将被害人岳xx拉扯到暗处,持空酒瓶击碎后威逼,进尔又殴打被害人沈xx,迫使沈xx拿出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手机交给该岳xx。案发后岳XX被闻讯赶来的警察抓获,追回被抢手机并发还受害人沈xx。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岳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又过了几天,办案律师向公诉科办案人员递交了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书》和《醉酒状态法医鉴定申请书》。《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对某公安机关认定本案的抢劫罪名提出异议,认为沈xx的行为属于私力救济而并不属于犯罪。《醉酒状态法医鉴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岳XX在本案中的定罪量刑准确,办案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岳XX的辩护律师,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岳XX进行醉酒状态的法医鉴定,以确认犯罪嫌疑人岳XX醉酒状态究竟是属于病理性醉酒,还是属于生理性醉酒或复杂性醉酒。以确保犯罪嫌疑人岳XX能得到正确的定罪量刑。
    该公诉科办案人员接到上述《法律意见书》和《醉酒状态法医鉴定申请书》后表示:对《法律意见书》将会在今后工作进行研究,对《醉酒状态法医鉴定申请书》待请示过领导后再做决定。原则上将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事,严格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过后,办案律师考虑到进行精神病法医鉴定可能的和实际的需要,就于2009年7月5日向案发当天与犯罪嫌疑人一起喝酒的家属和朋友进行调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岳XX在犯罪前的饮酒情况和身体状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提交给办案人员。随后,律师得到办案人员告知:进行醉酒状态法医鉴定申请已被该院批准。
    8月下旬,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做出对犯罪嫌疑人岳XX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该《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是:
    从案卷提供的材料结合鉴定时的有关检查,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标准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有关学说,我们认为被鉴定人岳XX属于:酒依赖所致人格改变。2009年5月20日作案时属于复杂性醉酒状态,考虑到具体案情,我们认为其作案时可以被评估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不久,该鉴定书送到检察院公诉科,2009年10月12日,公诉科于撤回对犯罪嫌疑人岳xx的《起诉意见书》和有关案卷。10月15日,犯罪嫌疑人岳XX被某公安机关撤案释放。

办案心得: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醉酒犯罪案件刑事辩护的成功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1、该案办案律师较全面的掌握了国内司法精神病学的科学实践发展与变化,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正式从国外引入复杂性醉酒的医学疾病名概念、诊断方法和有关研究理论成果后,就不失时机的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醉酒状态法医鉴定申请。
2、该案办案律师在办案中,主动对本案醉酒状态法医鉴定所需的鉴定材料进行了较为完备的搜集。为本案醉酒状态法医鉴定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3、该案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及其领导,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能严格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办事,尊重国内司法精神病学科学实践的发展与变化规律,尊重法医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使本案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使本案犯罪嫌疑人岳XX的诉讼权利得到全面的保护。

办案人联系方式:谭国杰律师
办公电话:62793333  手机:15918704610
Email:tgj51@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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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谭国杰
  • 执业律所: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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