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国杰律师亲办案例
合谋盗窃九万二,律师成功辩护获缓刑
来源:谭国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1
浏览量:1453
  

被告白某、黄某合谋盗窃公司财务,不劳而获受刑罚

 

为何我国各种盗窃案件频发,且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这其中有很多的社会因素也有很多个人因素,包括社会某些地区经济和教育水平的落后、青少年人生观念的扭曲、法治意识的淡薄、集体和个人防范意识的缺乏等等。盗窃案件的数量一直占据刑事案件之首,严重影响着社会的治安,扰乱者人们的生活。在谭国杰律师代理过的各类盗窃案件中,有迫于经济压力无奈进行盗窃的,也有的是专业的盗窃团伙,涉嫌的盗窃金额大小不同,刑罚也不一样。本案中是员工盗窃公司财务的情况,律师的辩护经过和法院判决结果详情如下:

【案情简介】

被告黄某系广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送货员,与另一被告白某系朋友关系。201141919时许,被告白某、黄某两人经过密谋盗窃,在广州市某区某路某号206房的广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仓库,由被告黄某将仓库管理员支开,被告白某则使用事先配好的钥匙进入该仓库内,盗窃得该公司的三星牌i579型手机40(经鉴定共价值92000)。得手后被告白某即携赃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将赃物销赃得款80000元后与被告黄某平分。2011523日,被告黄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167日,被告白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谭国杰律师及律所另一位律师黄荣民是被告黄某的代理律师,为黄某进行当庭辩护,请求法院能够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焦点】

被告白某、黄某内外串通盗窃公司财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已是既定事实,由公诉机关进行起诉。本案白某、黄某在进行盗窃的过程中,分工不同,犯罪严重程度不一样。根据白某、黄某此次盗窃财务的价值大小,两人犯罪情节严重等因素,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何判定被告白某、黄某的刑罚大小,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点。

【律师办案】

谭国杰律师及黄荣民律师在接受被告黄某家人的委托之后,认真查阅了卷宗,会见了当事人,了解了盗窃案件的详细经过,开始着手对案件进行分析和总结,找寻本案辩护的突破口,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宗旨,展开当庭辩护,让合议庭在对当事人进行刑事判决时,能够充分考虑到多方面的客观因素,对黄某酌情量刑。

首先,从被告黄某的犯罪情节看,谭国杰律师认为被告黄某属于从犯,在本案中起到的是辅助和次要作用。

黄某自进入广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以来,一直以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在工作中表现优越,得到了公司和同事的一致肯定,在庭审中,被害单位还出具了关于黄某减轻处罚的请求书。本案的发生,也是好友白某的说服和推动,之前黄某并没有盗窃公司财务的念头,在盗窃的过程中也处于被动地位,只是负责支开仓库管理员,整个盗窃过程是白某在执行,最后的销赃也是白某在执行,黄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次要的,辅助性的,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其次,从主观上来讲,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黄某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被告黄某的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被告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和一时心存侥幸有很大关系,比起那些惯犯,或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被告具有悔罪表现,被告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以被告黄某事前参与偷配仓库钥匙,案发当日负责将仓库管理员支开,对推动本案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对谭国杰律师关于被告黄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并未采纳;对被告黄某主动投案陈述罪行的自首行为、认罪态度好予以肯定,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判决:

    一、被告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被告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佥五千元。

【律师说法】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涉案金额92000元,属于盗窃罪量刑标准中的“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细分为:
      1000
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盗窃罪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本案中,被告黄某因一时失误,便铸成大错,追悔莫及。其中,有多种原因促成了本案的发生: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个人意志不坚定、公司仓库管理漏洞等等。在经历此次案件之后,被害单位应吸取教训,加强员工的法律知识学习和员工职业道德建设,从精神方面加强公司对员工的管理,坚决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两位当事人应深刻反省,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在缓刑期间好好表现,一分耕耘一分收获,通过盗窃的手段不劳而获,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以上内容由谭国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谭国杰律师咨询。
谭国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43好评数13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心北塔15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谭国杰
  • 执业律所: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32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心北塔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