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国杰律师亲办案例
住宅被盗,物管赔偿
来源:谭国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1
浏览量:2122
 

原告肖某遭入室盗窃,诉被告某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近几年,因小区入室盗窃案频发,业主将物业管理公司推上被告席的诉讼屡见不鲜。由于盗窃案的因果关系不明显、流窜作案比例高、赃物控制难度大,导致小区入室盗窃案的破案率比较低,基本上很多业主都找不到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从以往的案例来看,一般业主的损失都是由小偷来赔偿,物业管理公司很少被判赔偿。但由于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都约定有包括对相关小区内的秩序进行维护、管理和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防护的安保条款。因此,如今盗窃案的发生,物业到底有无责任,取决于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款项,如小区出入门登记、物管巡查、保安岗位设置等等,若物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小区安全预防和巡查,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肖某是中海金沙湾XXXX房的业主,该物业由被告负责管理,在201212717点至22点期间,原告家中财物被他人以撬门入室方式盗窃,损失的财物有手表、金银首饰、银砖、金币、邮票、古董、照相机、纪念版人民币等,价值共约人民币1 9 .9万元。由于被告一直并未提供2012127日案发当天及之前的录像带和其他有价值的线索给警方,以致该案至今未破。当原告家中被盗时,原告正在湖南出差,是原告邻居陈某发现自己家被盗并最先报警。当陈某发现原告家的防盗门锁被撬时,认为原告家也可能被盗,要求小区保安员通知原告回家查看,保安员当着陈某面打电话请示小区物业负责人,得到答复中不必通知,直到原告28日从湖南回来才知道自家被盗,在此期间被告一直末通知原告家中失窃的情况。

原告认为自被告进驻并管理原告的物业开始,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负有妥善保管原告物业、维护小区正常秩序及维护小区治安的义务,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对进出小区的外来人员进行盘问、登记,对所有人员要求持证出入小区,对小区的楼房进行定点、定线、定时巡逻,对小区车辆行走、停放进行指挥管理,对小区出现的应急事件进行临时处理等等,这些都是被告应尽的本职工作,但被告保安人员在原告家庭财产被他人以撬门方式盗窃后,竟然完全不知,被告事后连监控系统的录像带等有价值的线索也无法提供给警方破案,在明知原告家中失窃后竟然不通知原告,存在严重的过错,故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谭国杰及律所另一位廖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佛山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因房屋财产失窃遭受的损失共人民币199万元;二、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案焦点】

原告肖某认为被告某物业公司没有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工作上存在很大的漏洞,是导致本次盗窃案发生的一大原因,且事后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提供相关证据配合警方破案,故应对本案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认为已按《中海金沙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已依约履行全部义务,已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争议焦点是:两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办案】

经过分析案情,会见当事人,了解案发当天的情况,两位律师意识到本案的关键环节在于证明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两被告是否有违约行为,其次是原告的损失是多少,以及发生失窃案的具体情况。如能够证明两物业公司确实有违约行为,两被告的责任将不可逃脱。确认原告损失,可以给与法院一个赔偿判决的标准,最大化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故,谭国杰律师在着手本案后,各处搜集有力证据,呈给当庭。

找准案件制胜点,以证据说话,针锋相对,尽显雄辩风采

    被告的责任承担与其是否具有违约行为关系密切。因此,首先,谭国杰律师及律师另一位律师提供了原告肖某与被告某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具有维护小区治安、保证安管系统正常运作等义务,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协议条款中约定,有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如:协议第三页第66条约定被告应提供的公共安全管理义务,协议第六页第1 5. 22.约定,因被告管理不善,导致原告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提交报警回执、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用以证明原告房屋失窃事实及损失财物金额约199万元;单据3 O份,用以证明原告失窃物品明细、物品名称及价值(包括金银首饰单据24张、手表单据3张、金银币单据3),实际上原告损失的财产远远不止起诉的数额。

除此之外,当失窃案发生之后,被告没有及时通知原告肖某,未能及时向警方提交监控系统的录像带等有价值的线索。经事实查明后发现,根据双方《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16页第八章,明确约定监控中心的录像标准,对小区的出入口、大堂、电梯等进行24小不间断录像,录像资料保存刚间不少于1天,但实际上被告的监控系统,在2012127日案发当天停止工作,不能录像。因被告不能提供监控录像,导致原告的损失。而且,对于被告提供的多项关于监控设备保养单据、来访人员登记表、车辆出入登记表、物管巡逻值班日志等证据,并不能排除有伪造的可能,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且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不能排除有漏洞存在,工作上的疏忽都能够给小偷有机可乘。在案发当天,被告交班人员在201212723时在交班记录上注明“检查无异常”。而事实上,原告的邻居在晚上10点钟家里已经被盗,同时该邻居发现原告家里也有被盗的线索,但被告在记录上确写上“检查无异常”,显然是撒谎。被告在履行安全检查的职责时,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如实进行检查,是被告物业管理上的漏洞,采取的是消极处理的方式,导致盗窃案未能及时得到最迅速的解决,案件一直未能告破。

【法院判决】

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经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中海物业分公司没有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完全按服务协议的规定履行,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被告毕竟不是直接侵权人,原告在家中存放大批金银茵饰,自身确实存在一定的过失,故原告对被盗引起的损失亦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原告损失的原物都已经不存在,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单据,估算原告损失价值150000元人民币左右,对于原告主张其他财务被盗,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此未能得到法院采信。原告损失扩大部分应由其自行承担,考虑到原告损失的物品升值空间较大,而被告收取的物业管理费较高,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标准较严,法院酌定被告某物业分公司赔偿30000元予原告。

【法律适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第()项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赔偿损失”。

【律师说案】

实践中,业主索赔的理由大多为物业管理费中包含了保安费,物业管理企业理应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物业管理企业则认为,小区的保安人员只有安全防范的功能,不可能做到时刻出现在小区的每个角落,因此对于一些无法预料的损害,物业管理企业不应该承担责任。那么物业管理企业究竟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呢?      

首先,应明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性质,是否负有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之责。即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约定了相应的安保条款,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是否包括了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费用。

其次,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前提。只有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公司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导致的业主失窃案,那么属于物业公司违约,可以就此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原告肖某与被告某物业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了物业分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小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及公共设施的维护义务,案发时,被告中海物业分公司不能提供每栋楼宇及每楼层巡逻记录,存在保安巡逻不到位,且未能及时排除监控系统的故障导致无法提供案发时的监控录像等行为,故认定被告中海物业分公司没有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完全按服务协议的规定履行,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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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谭国杰
  • 执业律所: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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